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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门人才岛科创示范基地项目(一期)启动区EPC+O(设计、施工总承包+招商运营)”招标答疑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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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发布时间: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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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门人才岛科创示范基地项目(一期)启动区EPC O(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商运营)”招标答疑纪要

江门人才岛科创示范基地项目(一期)启动区EPC O(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商运营)招标答疑修改纪要,如下:

一、投标单位提出的答疑问题及答复

******银行保函或电子保证保险或电子担保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是否仅保留标题,后附保函扫描件即可?

答:是。

(二)第三章招商服务合同部分的疑问如下:

1.关于3.1的第(1)点,销售部分佣金支付节点,合同模板中表述为“委托人在收到上述购房款总额后按程序向受托人支付。”,目前对于中介类招商服务来说,普遍为在收到首付款后对招商服务方进行支付,是否可以提前到委托方收到首付款后对受托人支付?

答:详见澄清内容。

2.关于3.1的第(2)点,关于租赁部分佣金支付节点,合同模板中表述为“委托人在收到上述租金款项后按程序向受托人支付。”,目前对于中介类招商服务来说,普遍为在收到押金和首月租金后对招商服务方进行支付,是否可以提前到委托方收到押金和首月租金后对受托人支付?

答:详见澄清内容。

3.关于3.1的第(6)点 ,要求“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一销售/租赁合同因受托人原因提前解除、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内退还该份销售/租赁合同的招商服务费,逾期退还的,应每日按照逾期退回金额的0.03%支付违约金。”,这里面的“受托人原因”并不清晰,是否可以明确解释和补充包含哪些原因呢?

答:详见澄清内容。

4.关于3.1的第(7)点 ,要求“除应按照上述要求支付违约金之外,并要求受托人按照所有已付招商服务费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目前对于中介类招商服务来说,普遍不向业主方约定违约条件,仅退回佣金即可。

答:详见澄清内容。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目前合同中其他涉及受托人违约滞纳金的扣罚计算均为0.03%,希望能够甲乙方滞纳金计算方式保持一致。

答:详见澄清内容。

6.本项目招商服务是否是独家服务,招商去化目标是否是在独家服务的前提下的目标?

答:是的。

7.委托人应在招商工作启动时,是否可以向受托人提供项目准确信息资料及招商宣传口径,避免受托人因理解有误对外输出错误信息而造成虚假宣传违约。

答:可以。

8.如市场或业主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应当设置争议解决机制和退出机制。

答:签订合同后另行协商。

二、澄清内容

(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办法前附表4.2.3投标报价(20分)

原文为:报价得分折算公式如下:S=15-|B-A|×20÷A

修改为:报价得分折算公式如下:S=20-|B-A|×20÷A

(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第三章招商服务合同

1.在“3.招商服务费用”中的“3.1招商服务费”第(1)点

原文为:(1)销售服务费按月支付,每个月的销售服务费等于本项目各期在本月内签订的全部销售合同总金额的【3】%。单份销售合同金额指在该份销售合同在完全正常履行的情况下买受人在销售合同项下应付购房款总额;委托人在收到上述购房款总额后按程序向受托人支付。

修改为:(1)销售服务费按月支付,每个月的销售服务费等于本项目各期在本月内签订的全部销售合同总金额的【3】%。单份销售合同金额指在该份销售合同在完全正常履行的情况下买受人在销售合同项下应付购房款总额;委托人在收到上述购房款首付款后30日内向受托人支付销售服务费;如签订该份销售合同后四个月内,因按揭无法放款等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委托人无需向受托人支付该笔销售服务费,由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15日内退还该笔服务费或由委托人在下个月对受托人的销售服务费中相应抵扣该笔服务费(如果下个月的销售服务费不足以抵扣的,则继续延期到后期服务费抵扣,直至全部抵扣完毕为止)。

2.在“3.招商服务费用”中的“3.1招商服务费”第(2)点

原文为:(2)租赁服务费按月支付,并以【第一年租赁合同中,未享受政府补贴、免租等优惠前的月租金】为标准收取【3】个月租金作为租赁服务费;委托人在收到上述租金款项后按程序向受托人支付。

修改为:(2)租赁服务费按月支付,并以【第一年租赁合同中,未享受政府补贴、免租等优惠前的月租金】为标准收取【3】个月租金作为租赁服务费;委托人在收到押金及首笔租金款项后按程序向受托人支付。

3.在“3.招商服务费用”中的“3.1招商服务费”第(6)点

原文为:(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一销售/租赁合同因受托人原因提前解除、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内退还该份销售/租赁合同的招商服务费,逾期退还的,应每日按照逾期退回金额的0.03%支付违约金。

修改为:(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一销售/租赁合同因受托人虚假宣传、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内退还该份销售/租赁合同的招商服务费,逾期退还的,应每日按照逾期退回金额的0.03%支付违约金。

4.在“3.招商服务费用”中的“3.1招商服务费”第(7)点

原文为:(7)如受托人虚假招商(如故意介绍无履行能力的客户、通过虚假承诺方式骗取客户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随即串通客户解约等方式)骗取委托人招商服务费的,受托人应当在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内退回该份销售/租赁合同的招商服务费。逾期退还和赔偿的,应每日按照逾期金额的0.03%支付违约金。虚假招商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除应按照上述要求支付违约金之外,并要求受托人按照所有已付招商服务费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委托人损失的,应按委托人的实际损失赔偿。

修改为:(7)如受托人虚假招商(如通过虚假承诺方式骗取客户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随即串通客户解约等方式)骗取委托人招商服务费的,受托人应当在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内退回双倍该份销售/租赁合同的招商服务费。逾期退还的,应每日按照逾期金额的0.03%支付违约金。虚假招商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委托人保留主张受托人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权利

5.在“5.违约责任”中的“5.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第(1)点

原文为:******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

修改为:(1)若受托人已全面实际履行其义务而委托人逾期付款的,委托人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每日按照逾期金额的0.03%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延迟超过半年的,受托人有权中止服务直至委托人完成按约支付

三、相关说明

原招标文件的内容与本招标答疑纪要发布的内容不一致之处的,以本招标答疑纪要内容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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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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